由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起的團體訴訟

龍巖光系列塔位

文章發表日期:2022年9月20日 16:47

最近我在「心網頁設計 殯葬人懂殯葬人」這個YouTube頻道發表了很多的視頻,揭露了全台灣最大的靈骨塔詐騙案。由於龍巖集團規模龐大,加上又是上櫃公司,品牌形象良好,很多消費者這麼多年來沒有警覺到光之殿堂和光之迴廊根本是吸金騙局。直到2022年6月20日鏡週刊的報導揭露了該集團的黑暗面。〈相關報導:【龍巖吸金涉嫌詐騙】狂打安藤忠雄作品吸金160億,龍巖光系列塔位遭爆是騙局〉

身為一個幫助大家防範靈骨塔詐騙的部落客,珮珊版主在此必須坦承一件事:
我只是曾在龍巖集團擔任過業務人員(2011年冬~2017年春),我沒買過龍巖的光系列塔位,所以我無法代表這起詐騙案的受害人。我能做的就只是給這起詐騙案的受害人一些比較具體的建議。

受害人可以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49條和第50條的規定,將自己的遭遇向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消基會) 或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消保會) 提出申訴。如果知道自己的朋友圈中,還有其他一樣遭遇的受害人,也可以一起結伴前往 消基會 或 消保會 進行申訴。務必讓這兩個消費者保護團體明白:受害人肯定超過20人以上。只要集結20名或20名以上的受害人,消費者保護團體(以下簡稱消保團體,這邊特別指 消基會 或 消保會)在法庭上就有資格代表受害人們,向這個龍巖集團提出集體訴訟。

讓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所有的受害人們,到法院控告龍巖集團、要求龍巖賠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這樣做有很多很好處:

  1. 受害人不用自己請律師,因為消保團體會僱請專門的律師對龍巖提告。
  2. 消費者保護團體是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的民間團體。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0條第六款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發動集體訴訟,不會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3. 有效節省裁判費。一般說來,到法院提告、打損害賠償官司是要繳納裁判費的。裁判費的金額是依據求償金額的大小而定。但是《消費者保護法》第52條的規定,這種由消保團體發起的集體訴訟,讓要支付給法院的裁判費會有一定的上限。不會讓裁判費隨著天價的求償金額一路水漲船高。

《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對於購買光之殿堂或光之迴廊的受害人是相當友好的。大幅地減少受害人們在訴訟中的經濟負擔。然而,法庭上講究證據,所以在向消基會 或 消保會 申訴的時候,也請準備好證據,譬如:當初簽訂的買賣合約書、還有認購憑證,以及當年龍巖業務人員提供的廣告傳單、DM或任何文件...。

消保團體在受理申訴時,可能會無法理解:消費者明明要買的是光之殿堂(或光之迴廊)裡面的塔位,為什麼買賣合約書上的標的物卻是真龍殿裡面的塔位?受害人一定要向消保團體詳細解釋事情的前因後果。由於《殯葬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殯葬公司不能販售還沒蓋好的塔位。龍巖集團為了要達到預先銷售的目的,一律要求想買光之殿堂 或 光之迴廊 的客戶,必須先購買龍巖真龍殿生命紀念館裡面的塔位,譬如:無瑕塔位、璽悅塔位 或星動塔位,並且搭配光之殿堂或光之迴廊的認購憑證。但是光之殿堂明明已經在2020年8月取得建築執照、2021年3月12日舉行風風光光開工典禮。至今卻沒有任何施工的跡象。

觀看YouTube影片

我如何判斷光之殿堂是騙局

而光之迴廊這個建案,龍巖自2015年5月開始有預售動作,可是光之迴廊的預定地離富岡國中太近,礙於《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的規定(公墓的擴建必須與學校、醫院、幼兒園保持500公尺以上的距離),始終無法取得建築執照。龍巖明知無法取得建築執照,卻對消費者隱瞞事實,依然繼續預售著光之迴廊的塔位。

觀看YouTube影片

光之迴廊 一座永遠申請不到建築執照的建案

身為受害人的你,如果擔心自己嘴笨,沒法表達得很好,不妨將以上兩支影片的連結,轉寄給消保團體的專員。

對大財團提告、請求賠償本就不容易。即便有了《消費者保護法》與 消保團體 的幫助,但龍巖集團也不是吃素的。首先,龍巖很擅長鑽法律漏洞。他們給消費者簽的買賣合約,上面的買賣標的物竟然是真龍殿裡的其他塔位。從這點就可以看出鑽法律漏洞絕對是龍巖的拿手好戲。他們面對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受害人提出的訴訟,我猜龍巖很有可能會對外強調:這些購買光之殿堂或光之迴廊塔位的客戶,是認為這些塔位未來可能會漲價,藉此強調受害人的購買目的是投資置產。換言之,龍巖強調購買光之殿堂或光之迴廊的人是投資者,而非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主要是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不是保護投資者的權益。龍巖可能會試圖誤導消保團體,甚至消保官,讓人們以為受害人當初買光之殿堂或光之迴廊的塔位,是為了投資置產,等蓋好以後,塔位價錢水漲船高、再轉賣賺價差。這樣一來,消保團體就不能打著《消費者保護法》的名義,代表受害人們向龍巖提告。 我在這邊要提起以下兩個我親身聽聞的訊息:

  1. 我大約在2013年左右,認識了一位新北地區的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他從事消費者保護的工作。他坦言他們消保官非常不喜歡接到靈骨塔的買賣糾紛。因為很多靈骨塔的買賣糾紛,那些一次購入大量塔位的民眾,很難讓消保官們相信他們購買目的是為了自用。他們消保官與申訴者進行深入洽談後,也發現他們買塔位的目的是為了等塔位蓋好,日後轉賣賺價差。這就不符合他們消保官「保護消費者」的目的。
  2. 龍巖有一位叫做嚴蔚民的舊客戶,這位嚴先生在2011年(民國100年前後)跟龍巖在法庭上互告,產生了好幾樁官司,從刑事的妨害名譽到民事的損害賠償、回復權利...都有。整個事情的前因後果相當複雜,但主要的起因是買賣塔位導致的消費糾紛。嚴蔚民當年無法向消保團體或消保官求助,是因為他被龍巖定義為「投資客」,導致消保團體與消保官不願意幫他。這導致嚴蔚民只能孤軍奮戰。面對龍巖這個大公司,整場訴訟戰爭下來,嚴蔚民最後輸得一敗塗地。整起事件已經被我整理成一部22分鐘的影片,我建議大家從05:30的位置開始觀看

觀看YouTube影片

關於龍巖 你最好要知道的真相

我知道有些客戶一次買了很多座。這也是因為光之殿堂的3D動畫影片裡,有一處包廂是有對外窗的VIP景觀區。有些客戶會一次購入那麼多,或是又陸陸續續地買了那麼多光之殿堂塔位,就是因為龍巖當時規定:如果希望光之殿堂蓋好後,客戶要確保自己選位時能選在那個有開窗景的VIP景觀區,就必須一次買多買幾座,然後以4換1的比例,也是用光之殿堂4個豪華個人位,換取1座VIP景觀區裡面的塔位(VIP豪華雙位室)。可是4換1的比例,只能保證能換到有對外窗的包廂(俗稱VIP景觀區),卻不能保證客戶能選到景觀的第一排。如果客戶堅持一定要選在景觀第一排,就必須用8換1的比例下去換。也就是客戶必須湊足光之殿堂8個豪華個人位,等日後光之殿堂蓋好後,方能換到1座VIP景觀區裡面的景觀第一排。

我在龍巖擔任業務的期間(2011年秋冬到2017年春季),我觀察到:嚮往那片櫻花+流水美景的客戶非常非常多,龍巖前業務總監林倩如當時甚至一次買了光之殿堂8個豪華個人位。原因無他,就是因為大家都實在太喜歡那片櫻花+流水的戶外美景了。再加上安藤忠雄本就是世界級的建築大師,其建築設計風格本就廣受好評。在不明就裡的人眼中,這聽起來有點荒唐。但是只要看了龍巖為了行銷光之殿堂而製作的3D動畫影片,就能明白了。

光之殿堂的3D動畫

光之殿堂的3D動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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